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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台词] 电影审查标准草案: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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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ycgc 发表于 2015-10-31 06: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影审查标准草案: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草案提出,国家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解读:专家指出,此次电影立法,最大亮点在于“产业”二字。草案以促进中国电影产业发展为主旨,将为我国电影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也为建设电影强国提供制度保障。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理事长韩三平认为,通过法律强化中国电影的产业属性、产业意义,将为中国电影的发展壮大带来更强大动力。

自2002年我国电影产业化改革至今,我国影片年产量从不足百部发展到稳定在600余部,票房从每年不足10亿元发展到今年即将突破400亿元,银幕从不足2000块发展到2.9万块。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电影产业

草案明确,政府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有效保障用地需求、加大境外推广力度等,促进电影业全面发展;还规定了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草案还明确提出国家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解读:业内人士表示,与中国电影最强劲的竞争对手美国相比,我国电影在工业基础、技术支撑体系、金融保险体系、人才培养等方面,还有巨大差距。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扶持力度,将进一步夯实我国电影产业的基础。

阿里巴巴影业集团副总裁徐远翔说,这些支持措施如果能落实到位,将会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并带动更大的文化消费市场,对于拉动就业和消费、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有积极作用。

中国传媒大学电影学教授潘桦说:“目前我国电影人才出现断层的现象,要使我国电影市场健康发展,必须要百花齐放,不能仅靠几部影片支撑电影票房市场,而是需要增强行业整体的力量,这需要有法律机制的保障。”

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草案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精神,取消2项、下放5项行政审批:一是鼓励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取消了《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只保留《电影摄制许可证》;二是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三是降低了有关电影活动的准入门槛,下放了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草案规定,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草案还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解读:北京大学教授张颐武表示,简政放权是电影市场开放的体现。

规范售票系统打击偷票房

草案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未如实统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

解读:徐远翔说,这些措施是企业欢迎的,也是市场期待已久的。希望法律的出台,能够打击偷票房等不当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张颐武表示,电影市场的规范发展有赖于常态化监督,希望通过制定细则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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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zgycgc 发表于 2015-10-31 06: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快讯 历时12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面世。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其中对“贴片广告”“偷漏瞒报票房”均提出了惩戒措施:电影放映插贴片广告最高罚5万,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上限高达50万。

《电影产业促进法》素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早在2003年就已启动起草。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比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今天的初审稿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幅度大幅提高。

变化1: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

按照现行规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构。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述做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前提是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获得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上述修改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对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初审稿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初审稿取消了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提出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不过,境外企业仍然禁入。初审稿明确规定: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也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变化2: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

对于现行的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有所放宽,规定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将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

在此基础上,初审稿再度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特殊题材”两类。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至于哪些属于“一般题材”,哪些属于“特殊题材”,会在相关配套细则中作出规定。

变化3:明确“偷漏瞒报票房”的惩戒措施

对于贴片广告和偷漏瞒报票房,征求意见稿均有惩戒措施。贴片广告的罚款上限为20万元;偷漏瞒报票房未明确具体的罚款额度,只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初审稿调整了贴片广告和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额度。

贴片广告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调整为,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对于插放贴片广告的行为,罚款上限由20万元降至5万元,同时删除了吊销许可证这一惩戒措施。

对于偷漏瞒报票房,初审稿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电影法立法历程

1981年,《大众电影》发表《立电影法,杜绝横加干涉》一文,呼吁中国电影立法;


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讨论电影立法事宜;

1996年5月29日,经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影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003年,《电影促进法》正式开始由原国家广电总局组织起草;

2005年1月18日,原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影促进法》有望于2006年颁布实施;

2008年,《电影促进法》草案定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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