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符号和舞蹈符号存在着某种互渗互阐。一方面,音乐符号的律动与舞蹈符号的律动之间具有某种互渗;另一方面,音乐符号的意义可通过舞蹈符号得到进一步阐释。舞蹈符号的意义,亦可通过音乐符号得到进一步阐释。 关键词:音乐符号;舞蹈符号;互渗互阐;内在生命情态;音乐声态;舞蹈体态;律动形式 引言 音乐、诗歌、舞蹈,作为艺术符号其本质都是人的内在生命情态的符号表征。三者都是从原始艺术混沌一体的状态中,逐渐分化独立出来的。音乐与诗歌,在长期艺术实践中,又合又分,又分又合,相互影响,互为生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诗歌韵律形式中可以看到音乐形式的和谐美;同样,在音乐的调式、风格、表情音调中,亦可以看到诗歌韵律对音乐形式的影响。音乐和舞蹈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样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论述音乐与舞蹈的相互关系时,人们似乎更多强调的是音乐对舞蹈的决定作用(内容上的、形式上的),或者说,更多看到的是舞蹈对音乐的依赖性。固然,音乐对舞蹈的创作、表演和欣赏的重要影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这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舞蹈对音乐某些体裁的创作、演奏和欣赏的重要影响和作用同样是不容忽视的。譬如音乐某些体裁(如舞曲、舞剧音乐)的创作、演奏和欣赏就直接或间接地受舞蹈的制约和影响。正如王朝闻先生认为的:“人们通常在谈论舞蹈与音乐的联系时,往往只是注意到舞蹈离不开音乐(即使是最简单的音乐成分,如节拍)的伴奏,这是不够全面的,即使对于伴奏这种外在的现象,我们也应当从舞蹈与音乐的内在联系的表现上去理解,即把它看作是二者在表现和抒情上的同一性的外部表现。”胡经之先生亦指出“舞蹈艺术是以抒情性为其本质特征的。同时,舞蹈的节律反映了人的生命的节律,舞蹈的造型性,使人通过动作姿态的美化,传达出情思……比起音乐来,舞蹈的再现性、造型性可能要更明显些,”因此,舞蹈“更能表现审美情感的外在形态。”也就是说,一方面,作为艺术符号,音乐和舞蹈都是人的内心情感的显现,或者说,都是人的内在生命的符号表征。“一件艺术品就必须是从作为媒介的具体材料中抽象出来的‘有意味的形式’”。因此,在表现性和抒情性上,音乐符号和舞蹈符号在本质上是同一的。正是这种同一性,使音乐符号和舞蹈符号在形式上具有某种共同的基础,并在符号形式的特征上表现出某种同态性和互渗性。另一方面,“作为媒介的具体材料中抽象出来的‘有意味的形式’”。音乐符号和舞蹈符号由于符号媒介以及符号接受方式的差异(一为声音、听觉的,一为体态、视觉的)使两者在表现方式上,各有特点。音乐声态符号相对来说更擅长于表现内在无形的生命“情态”;而舞蹈体态符号相对来说则更擅长于表现外在有形的生命情态。当音乐声态符号与舞蹈体态符号有机结合在某种综合性的艺术形式中时,两者则表现出符号的互渗互阐性,从而使其所表现的生命意蕴从内到外得到更充分的彰显。音乐符号与舞蹈符号在综合艺术形式中的这种关系,在形式上,涉及到音乐声态律动与舞蹈体态律动的互渗问题。在内容上,涉及到音乐声态符号与舞蹈体态符号的互阐问题。在体裁上,涉及到乐之舞、舞之乐、无舞之乐中音乐声态符号与舞蹈体态符号的转化问题。在符号存在方式上,涉及到体态符号与声态符号的转化;空间符号与非空间(时间)符号的转化;具象(视觉)符号与非具象(听觉)符号转化等问题。因此,我们认为,音乐与舞蹈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非一方决定一方,或者一方依赖另一方的关系。而是双方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关系。在我国音乐美学和舞蹈美学研究中,音乐和舞蹈的这种特殊的关系并没有得到较深入、系统的探讨。而对这种特殊关系的探讨,将有助于我们在艺术形式和内容上加深对音乐与舞蹈之间内在规律的认识。因此,笔者试图冒味对此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学界诸位同行。 一、音乐符号与舞蹈符号的互渗性 音乐声态和舞蹈体态的律动形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人的内在生命情态在声态和体态上的外化和抽象。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声态和体态是人的内在生命情态的最自然、最直接的表露方式,两者在显现人的内在生命情态的过程中往往是不可分割的,这种表征内在生命情态过程中的同态性,使两者的张驰、快慢、起伏的律动形式存在着某种互渗性。也就是说,舞蹈中的音乐声态的律动形式本身就渗透着舞蹈体态的律动形式,反之,舞蹈体态的律动形式亦同样渗透着音乐声态的律动形式,两者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它们的律动形式是在混沌状态中共同生成的。 音乐从舞蹈的伴奏中独立出来成为器乐性的舞曲以后,作为舞曲的器乐,其律动形式与舞蹈体态律动形式的联系并没有因此而割断。作曲家在创作某种舞曲的器乐作品时,总是以舞蹈音乐声态的律动形式作为创作的原型和发展的基础的,这种器乐作品的律动形式本身就暗含或者说就渗透着原舞蹈体态的律动形式。作为欣赏者在聆听器乐性舞曲时,器乐性舞曲的律动形式不仅引起听觉的律动反应,而且引起体态的律动,欣赏者从听觉的律动中会不由自主地联想到与之相联系的舞蹈体态的律动,并下意识地引起身体肌肉的抽搐反应,甚至会随舞曲的律动翩翩起舞。有经验的欣赏者听到器乐性的圆舞曲时,自然而然地联想到华尔兹舞轻盈旋转、起伏有致的舞步和体态一样,有时甚至会随之而起舞。 苏珊-朗格曾提到“内在的听”、“音调的肌肉想象”和“外在听的欲望”在音乐活动中的作用。她认为,“内在的听、音调的肌肉想象、外在听的欲望,这些决定了一部音乐作品创作的最后阶段”。并认为,作曲家中有一些人是天生的演奏家,如肖邦、克赖斯勒等,他们在创作器乐作品时总是把“内在的听”与“音调的肌肉想象”(即声乐或者器乐技术之根据的占有)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把“内在的听”与发出实际音调的器乐的演奏技术以及与之相应的演奏动作体态的肌肉想象联系在一起。因此,在创作过程中,他们的思想都极为准确地把握着从第一个音乐概念到乐曲演奏的全部过程,从而使自己的音乐发声全部交给了乐器。而另一些作曲家则并非把“内在的听”与“音调的肌肉想象”的结合作为全部音乐思想的基础。把自己的创作终止在尚未达到完整的音乐想象的某一点上,从而使他们的作品往往失败于最后的实际演奏的极不完美。苏珊-朗格的这些思想揭示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一个作曲家如果要创作出一部实际演奏音响与他的“内在的听”(音调想象)相符合的完美作品,必须考虑到发声技术(声乐的、乐器的)以及与之相应的演奏(唱)的动作体态与实际发出音响的关系,音调的想象离不开肌肉(体态)的想象。演奏者如果要把一部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通过他的演奏(唱)转化为音响形式的音乐作品。同样离不开演奏者对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的“内在的听”与“音调的肌肉想象”,并用这种预先的想象控制在实际演奏过程中的声音效果和演奏(唱)动作的肌肉状态,只有在这种有预先想象控制下的演奏(唱),才能较准确地把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转化为音响形式的音乐作品。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音乐创作、演绎中,音乐的符号化,无论是作曲家把“内在的听”转化为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还是演奏(唱)家把乐谱形式的音乐作品转化为音响形式的音乐作品,对与之相关的发出实际音响的演奏(唱)动作体态的所谓“音调的肌肉想象”是必不可少的。苏珊-朗格其实已经触及到在音乐符号化过程中,声态与体态的相互渗透的关系,也就是说音乐声态的符号化离不开相应的体态的参与,没有完全脱离体态参与的音乐声态。 如果把苏珊-朗格的这一观点引申到器乐舞曲上,或许同样可以认为其中存在着某种音调想象与肌肉(体态)想象的互渗性。作曲家在“内在的听”中想象、构思器乐性舞曲的音调时,伴随着的是对与之相应的舞蹈体态的张驰、快慢、起伏的律动的想象、体验以及自身体态的张驰、快慢、起伏的肌肉的想象、体验,“肌肉想象”和“音调想象”在创作中经常是相互渗透,相互胶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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