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134|回复: 0

[歌手交流] 《妖猫传》被指抄袭 陈凯歌:未接触过原告剧本

[复制链接]

1879

积分

4

听众

1811

金贝

中国原创歌词基地初级

积分
1879
KSADHAS 发表于 2018-4-23 06: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妖猫传》被指抄袭
6 G7 i. ~- t: I  g+ R2 [
7 |( A( Y$ z$ L( N9 u' p9 H陈凯歌回应称未接触过原告剧本# L+ O3 q! {! z- L& X6 g
* o4 J9 y8 g( a$ I! G
本报讯 因认为电影《妖猫传》存在抄袭,编剧史先生将著名导演陈凯歌及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并在媒体公开道歉及在电影《猫妖传》(含海外版)为其署名。4月18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 u- i% w4 Y9 O: S* X, I' Z2 J$ t" t' b2 _; X7 ^
编剧史先生诉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时,通过苏先生邀请陈凯歌做艺术指导,随后,他通过微信将电影剧本转发给陈凯歌,但陈凯歌拒绝接受此项工作。“2017年7月底,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宣传片,该片的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我的剧本一模一样,我的剧本被《妖猫传》侵权抄袭和改编。”史先生说。
, S3 j0 W* m6 y5 s1 N( V5 n1 g5 w/ q" B

0 m* Q/ ^$ W% L* e陈凯歌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其代理律师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凯歌并不认识史先生,也没接触过这个剧本,说抄袭就是空穴来风。《妖猫传》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根本不相似,电影《妖猫传》系片方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且原告诉称的相似点内容:大师的人物设置、浪潮、船、石桥等,均不是作品的‘独创表达’,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场景、公有素材类元素,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该等元素。”' }) a, E. y# t, i2 W
# R5 Q( s6 k/ `3 R8 |) Y. D
此外,该代理律师还称,电影《妖猫传》是片方及全体摄制组成员辛勤耕耘、呕心沥血之作,从依法获得原著小说授权,到完成剧本创作,再到摄制电影片、宣传、发行全过程,凝结了全体工作人员的智慧和付出,市场表现优异,行业关注度高。故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 _/ X  t! W4 s/ i) D
: D1 D; v3 T* n/ \9 s被告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身份存在重大瑕疵。其认为,原告称自己是《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
2 E9 `  H1 e! ?5 U( R
. P" P  j/ o. Q  N: A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剧本《又遇白居易》和影片《妖猫传》场景及电影镜头对比说明。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不认可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该代理律师通过现场对两部作品截图画面内容比较称,显示电影《妖猫传》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原告指称相似的部分大多属于思想,唯一可能构成相似的所谓“白居易”等的人物设置,也均属于公有素材,不可能为原告个人所垄断,被告同样有权使用。
音频应用店铺 音乐发布 中国原创歌词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音频应用|歌词网|投稿|中国原创歌词基地 ( 鄂ICP备13005321号-1 )

GMT+8, 2025-10-4 03:50 , Processed in 0.107137 second(s), 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Audio app

中国原创歌词网微信: 924177110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