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P- r1 `: w 民族音乐题材的选用向无定式,原型引用、骨架浓缩、动机抽取甚至化为其韵致等,都有成功之作,它们是民族音乐文化性质之表现,前提是让人一听即知这是作品选材及所表现之对象,是根本性的东西。有了这些或有形的(如旋律、音阶等)或无形的(如韵味、意境等)的民族音乐素材,才能说不“丢本”。笔者呼吁不能“丢本”,并非怯于直面“对簿”吴文而绕开论题,而是另起文意而欲将小问题的讨论引向更为有意义的大话题。 + t6 M. A2 z, F9 ?' x% N- `8 i! }. Y+ u. b D
最后,笔者想略说一下论证的逻辑性与常识性术语的理解问题。“艺术作品是艺术家通过艺术媒介、经过艺术体验和艺术构思创造出来的”,它不同于民间音乐在自然状态下逐渐形成的方式,“是通过艺术构思和艺术创作,将头脑中形成的主客体统一的审美意象物态化,创造出来的审美鉴赏的对象”。笔者之所以将艺术作品与创作放在一起谈,是因为“艺术作品的内容是指其题材、主题、细节、情节、情感等要素的总和”(引自“百度百科”)。题材、主题、细节、情节、情感等不正是本文所讨论的民族音乐题材类创作的立足之“本”吗?它是大众理解现代创作的重要媒介,其“本”谁敢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