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3 Y* a" E$ t 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在诸如此类的活动中几乎没有人谈到“律”的问题。而“律”是构成各种音乐的重要因素之一。少之又少的是作曲家践耳在一篇《生活启示录》中写道:“‘侗族大歌’全是五声、七声以外的音”,“正用小嗓哼唱着……小声哼着‘琵琶歌’;它既不是平均律也不是纯律”。“听不到一个稳定的终止音或支持音,始终在不断地运动着,变换着”等。用十二平均律的耳朵去听,有“音不准”的感觉、另外,秦音中fa、si音,“湖南民歌”中的半升且游移的sol音,潮音中的“重三六调”和早期广东、四川的扬琴都不是“西方的十二平均律”。汪立三曾说:“用十二平均律改造民乐。这事虽有积极的一面,但却损失了不少宝贵的韵味”。而“韵味是中国传统音乐的灵魂”。(钱茸语)难道具有中国“律学传统和民族特点”(黄翔鹏语)的以匀律为代表的多律制,在中国真的寿终正寖了吗? 4 `6 P# a C% J' j5 d 3 C' h0 M8 k, H0 k7 e8 P 评鉴语言不同,风俗不同,美学观不同和欣赏习惯不同的各民族民歌以何为标?声乐艺术(歌唱)一个重要的标准则是“字正腔园”。坐在“评委席”上的各位(更不用说普通民众)有谁能听懂用各地方言和民族语言唱的歌,怎么去评“字正腔园”?冯光钰是一位诚实的人,生前他曾被邀参加诸如此类的“评委”,他说:“他们(参赛选手)大多采用各民族的地方方言演唱,我和其它多数评委不仅少数民族语言听不懂,就连青海、甘肃、山西、四川等省汉族歌手的方言、土语都难以辩清楚,无从对字正腔园作出评判,而只能根据歌手们的歌唱声音、演唱风格打分。当时我十分尴尬,感到自己是个不称职的‘评委’”。不是“不称职”而是不同民族的民歌不存在可比性。各民族的歌手都是经过层层选拔,优中取优,在本民族中可谓佼佼者,他们演唱都是“金牌”获得者,岂有他哉。所以我在一篇《民族音乐与评比》中说:“要展演,不要评比”。“评比”必有“优劣”之分而人为地排列出一、二,实为不妥。& M% ~. ?. A5 t. x+ u+ D
- _9 T4 K4 \8 g0 o “中国民歌大会”已落下帷幕,但愿这种“大会”(不是评比)更广泛、更深入地进行下去。把祖先传承下来的“母”音乐文化有序而长远地代代相传。大醇小疵,无关宏旨。继承传统,弘扬传统是谓中国音乐界任重而道远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