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怎么考 演出经纪人介绍 ( e1 j a" b, H8 T" m
演出经纪人介绍 演出经纪人,在演出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演出经纪人是演出在市场经济下运行的产物,同时又是推动和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主要力量,是健全的演出市场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环节。应以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演出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是否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根本原则。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怎么考 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深入以及中国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文化产业已经成为21世纪最有发展前景和最具市场潜力的新行业,文化经纪人也成为国际上公认的“金领职业”。培养专业的文化经纪人,已经成为中国文化产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大势所趋。国家文化部授权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演出经纪人资格考试培训。学员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专用章的《文化经纪人资格证书》。 报名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馆内北区二层(每年5月11月考两次)。 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台湾地区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人员),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通过中国演出家协会认定并取得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中国演出家协会负责全国演出经纪人的培训、考试、资格认定及行业管理工作。 未取得中国演出家协会核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第五条 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实行职业资质等级认定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演出经纪人资格采取培训、考试、发证的方式认定。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台湾地区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港澳台地区人员,均可参加演出经纪人资格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第八条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由中国演出家协会负责制作,实行统一编号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九条 《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条 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由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编写教材、统一命题、统一印制、统一阅卷,统一发证,并委托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未成立演出行业协会的省、市、自治区暂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培训及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培训、考试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经纪管理 第十二条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由取得《演出经纪人资格证》的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人只能受聘于一个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从事个体演出经纪人业务。受聘于演出经纪机构的演出经纪人应当以演出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第十四条 演出经纪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代理或者具有委托事项的咨询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演出经纪合同。 演出经纪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的(经纪事项); (二)经纪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服务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演出经纪人与委托人签定演出经纪合同后,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演出经纪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演出经纪人不得收取或者减少收取服务费。但由于委托人过失造成的除外。由于演出经纪人过失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演出经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演出经纪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经营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演出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演出经纪活动; (二)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演出经纪机构或者受聘于演出经纪机构的同时以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 (四)涂改、伪造《演出经纪人资格证》或演出交易文件; (五)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六)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七)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定合同,骗取中介费; (八)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九)通过诋毁其他演出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十)对经纪事项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十一)不按规定办理演出经纪人年度审验;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各级演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演出经纪人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演出经纪人信用记录制度。 第二十条 演出经纪人信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受奖及奖项名称、种类、授奖单位等; (二)是否受过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 (三)是否受过演出行业协会的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演出经纪人信用记录的信息采集 (一)演出经纪人资格认定的自然身份和社会身份信息; (二)演出经纪人年度审验的执业状况信息; (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演出行业协会对演出经纪人的奖惩记录。 第二十二条 演出经纪人信用记录通过中国演出家协会指定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但不得涉及演出经纪人经纪合同的商业秘密及不对外公开的个人隐私资料。 4 o4 \9 w* c9 f;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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