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约束“多偶”的天性?风俗伦理也一再表扬夫妻间的“忠诚”,谴责婚外“出轨”,答案存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中。人类的家庭合约经过了漫长的演化。从初民时代的群婚乱交,到血婚、伙婚、偶婚制,再到目前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为主体的专偶制,目的是为了避免近亲繁殖,确认“爸爸是谁”,从而以父系血缘为约束,更好地实现“抚幼养老”(更具体的分析,详见南都7月5日A 17版刊发的“为什么会‘歧视’同性恋”,这里不再展开)。而婚外“出轨”,无论男或女找性伴的支出,皆是在未经“公司”合伙人同意下的“毁约”。更重要的是,女性出轨,在避孕和D N A技术出现前,“爸爸是谁”就成了大问题,从而伤害到整个社会“种的繁衍”。在风俗伦理上,对女性出轨的“谴责”或“禁制”要比男性更苛刻,即是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