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音乐表演艺术实践中,表演家的艺术个性是其二度创造成熟的标志,也是音乐表演艺术优劣的标准之一。文章通过对心理学和现象学成果原理的读解与应用,探讨了音乐表演艺术中的个性与共性及其关系。 关键词:个性;共性;音乐表演 音乐表演艺术被称为二度创作,它的不可被代替的本质属性和价值在于:只有通过它,才使作品成为活生生的音乐存在,也才使同一作品呈现为神采各异的美。对于同一作品,听这一位音乐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代替不了听另一些音乐表演艺术家的表演。这种音乐表演艺术家的不可被代替的东西是什么?这应该就是一种表演艺术个性——不是任何表演艺术个性,只有那代表着音乐表演艺术家的艺术独创性的“表演个性”,才是可贵的、不可被代替的。但是,这一点也不意味着共性就不重要。 一、个性与共性 心理学对“个性”的研究成果表明:个性(personality)是决定人的独特的行为和思想的个人内部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这个动力系统是由性格(character)、气质(temper ament)和能力(ability)三个子系统构成的。 其中,性格的亚子系统有:人对现实的态度,如善交际不善交际、有无同情心、正直与卑鄙、勤与懒、粗与细、有无首创精神、谦逊与傲慢等等;意志特征如独立性与依赖性、目的性与盲目性、组织纪律性与散漫性、自觉性与冲动性等等差别;情绪特征如受情绪感染和支配的程度、控制情绪的程度、稳定性与不稳定性、持久性与暂时性等等;理性特征如主动观察型与被动感知性、详细分析型与概括型、快速反应型与精确反应型、冷静型与幻想性、果断型与犹豫型等等)。 气质指心理活动的动力特点,包括感受性的强弱、耐受性的程度、反应的灵敏度、可塑性的强弱、情绪兴奋性与抑制性的强弱、心理外向型与内向性等等。 能力即完成某种活动有关的本领,包括生理反应能力即身体操作能力、速度、力度、灵巧度、准确度,心理反应能力如观察、记忆、概括、理解、分析、综合、想像能力等等。 t9 H" A/ V4 ]4 T/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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