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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国古代的优秀琴歌、琴曲和道教音乐是我国传统音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音乐审美意识、民族气质和人格魅力的重要载体。但是,对于这样的音乐,我们的主流电视媒体却关注得很少,更少有应有地分析介绍,导致我国公众对能反映本民族独特精神文化气质的音乐及审美意识不了解,这自然会严重影响我国传统音乐审美意识和优秀人格气质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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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相对全面理想的音乐传播应当是:既要反映各种不同类型的音乐体裁、题材或表演形式、风格流派等,更要通过丰富而有侧重的音乐作品或音乐风格流派的传播、分析、介绍,帮助人们理解音乐作品所反映的各种不同音乐审美意识、情感态度和人格追求等。只有这样,音乐艺术的积极社会功能才能够得到更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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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有音乐电视(MTV)存在编创上艺术理念狭隘的问题。 / \: n7 f9 P/ {. j! D% S1 s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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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现代多媒体传播技术传播音乐已是一个十分时尚的潮流,这一技术的出现本可大大改变音乐事业、音乐审美、音乐审美学习的面貌,但是,由于人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不足,人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常常表现出工作思路和艺术理念狭隘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从人们所编创的音乐电视(MTV)来加以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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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8月1日 ,世界上第一家音乐电视(MTV)频道和第一支音乐录像带在美国问世。很快,我国也有了自己的音乐电视(MTV)的编创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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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音乐电视(MTV)的诞生主要是随着青年文化、时尚文化、快餐文化或流行音乐的出现而出现的,加之从事音乐电视(MTV)的编创人员大多为半路出家,少有必要的音乐训练和系统的影视训练,特别是缺乏对音乐美学的基本知识,因此,音乐电视(MTV)自诞生之日起,就走上了创作思想或艺术理念相对狭隘的路线,即以声乐音乐电视为主,以流行音乐电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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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音乐电视(MTV)完全可以有更广阔的编创空间。比如,人们完全可以在音乐电视(MTV)的编创中,编创出融合多门艺术、并使各门艺术作品相互阐释的综合性音乐电视;编创出能帮助音乐欣赏者在有限审美时空中,可以更多地接触和理解某一特定审美意识在不同艺术表现中的共生和互释的跨时空的音乐电视,从而使音乐审美者可以在一种更为广阔的审美视野中,逐步拥有一种更丰富而深刻地审美感悟和鉴赏力。 ' y& Z8 {$ `# h9 f' T7 z1 ~" l. F
/ W6 O0 f0 X, f但是,纵观现有的音乐电视(MTV),其影片大多是“以广告式的娱乐方式,使观众强烈地处于一种消费状态。获得释放的快感和新奇感,宣泄情感,成为音乐电视(MTV)的审美感受和主要的目的。”[ii]可见,现有音乐电视(MTV)在编创作思想或艺术理念上是比较狭隘的,大多都只是以一种文化消费品的面目出现,完全不能帮助人们通过观赏作品而实现对所播放音乐作品美学属性的更全面、准确、深入地感悟,甚至还带有对原作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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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效能的主要途径 & [& a/ I1 l+ I; b1 n3 _0 u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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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探讨,我们发现了我国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存在主客观两个方面的问题。 : P, q7 E: i/ G( j, V)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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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对于主观上存在的问题,人们时常可以通过改变其客观上存在的问题来加以解决;而对于客观上存在的问题,则时常可以通过改变主观上存在问题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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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3 Y( C6 F对于本文所提出的我国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存在的主客观问题,我们也可以尝试改变其主客观两方面的问题来加以解决。具体来讲,一方面,我们要努力提高人们的相关认识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要努力探寻一种方法,一种能帮助人们在人的各种主客体关系间有更好地沟通照应的、并能促成其产生有益互动、共同进步的方法或桥梁。对此,笔者的具体观点是: + D6 u3 K1 H- F9 w E5 t- k'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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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出能在人们的各个主客体间有更好沟通照应、并能促成其相互间产生有益互动和共同进步的方法或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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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曾谈到,为了推动我国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效能的提升,我们一方面需要在音乐作品的形式与内涵间架起能使二者产生互为阐释关系的桥梁,以帮助人们在理解音乐作品的现象与本质的关联中,感悟和体验二者的美;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在音乐创作者、音乐传播者、音乐教育者、音乐审美者、音乐审美学习者之间,架起一种能帮助彼此间就相关问题有本质上沟通交流的条件或桥梁,使相关的人和事之间能有一种相互关照和联动。为此,我们需要在把握音乐美、音乐审美与音乐审美学习这三大问题及其关系的基础上,探寻我们所需要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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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1 e# x( ~+ i n/ E4 z$ f) |众所周知,音乐属于相对抽象的艺术。在音乐欣赏中,人们一般只能体验音乐作品的表面形式、风格流派和情感特点,很少能感悟到隐藏于表面形式、风格流派和情感特点背后的创作者的审美意识、情感态度和人格追求。然而,要想深刻地理解音乐,人们又必须学会透过音乐作品的表面形式、风格流派和情感特点去理解音乐作品所折射、传达的音乐创作者的审美意识、情感态度和人格追求。否则,我们就不能真正感悟到音乐作品的美学属性,我们的所谓音乐审美就必然是肤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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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t) K1 t6 {; b3 E如果人们不具备具体把握音乐作品基本美学属性的能力,人们在具体的音乐创作、音乐传播、音乐教育、音乐审美和音乐审美学习时,也就往往很难达成彼此间的关照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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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 A/ l9 A6 c, u8 [8 a8 ]可见,我们所需要的是一种旨在帮助人们能对音乐的美学本质和对音乐事业、音乐学习、音乐审美实践产生深刻认识,并能在各种主客体间产生更好关联的桥梁。那么,什么样的事物能充当这样的桥梁或能发挥这样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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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象征实践是一种广泛的、异质的,然而又相互关联的社会与文化实践。就群体而言,象征过程关系到人们对秩序、真理的建构;对个人而言,象征过程关系到人们对意义、主体的独特关注。”[iii] % p- P4 _9 Q, O/ a0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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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从公众的审美经验上来看,了解艺术的象征手法,并拥有对一定艺术作品的象征体验,是一个关乎公众审美力提升及相关关系构建的具有重要基础性意义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它完全可以充当我们在前面曾提到的我们所需要的那种桥梁并发挥其相应的功能。 1 ]" B3 p+ d0 E2 t2 y+ Z7 `; r
- n& X6 w# N- x, c在象征体验中,体验过程本身就能帮助审美者在艺术审美的感性与理性之间架起相互沟通的桥梁。在这种沟通中,象征体验可以帮助审美者在艺术作品的感性与理性认识间形成互动;在互动中,审美者的感性与理性认识间可以自然地产生一系列相互地阐释;在这种感性与理性的互释中,审美者可以因而自然地产生对所审美艺术作品的更深刻感悟。可见,在象征体验中,审美者可以非常方便自然地对所审美艺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现象与本质同时具有相对深刻地理解,即同时对艺术作品的形式美、内容美(即象征体与本体)拥有自己的审美愉悦和审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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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音乐创作中,人们也常使用象征手法。比如,人们可以通过塑造一定的音乐形象来象征自己的情感态度和人生追求;人们可以通过特定的旋律、节奏、音色及力度等来象征自己的音乐审美意识;人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情感表达来象征自己的、情感态度、人格追求;等等。于是,一定的象征体自然可以表现为一定的本体。比如:中国传统的、典型的儒家音乐的象征体,可以很好地象征一种“中正平和”的音乐审美意识或“理性调控的”情感态度;中国传统的、典型的山林派古琴音乐的象征体,可以很好地象征一种“静远淡虚”的音乐审美意识和“超现实审美的”情感态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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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音乐艺术中的象征手法、拥有对音乐作品的象征体验显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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