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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艺术创作中,自古就存在一种被人们广为运用的创作手法,即“象征手法”。这是一种根据事物间的联系,借助一定具体形象(象征体)以表现某种抽象物即本体(如观念、思想、情感、人格)的方法,是一种似乎在写“此”却让人感受到“彼”的方法,是一种能变平凡为深刻的深入浅出、寄意深远的构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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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b; u7 x# J9 M* k7 z有人说:“在词语的层面上,象征是一个老掉牙的知识命题,然而它和经验世界的联系似乎仍然处在模糊不清的背景之中。”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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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8 `8 D9 {+ g: z/ r2 L虽然象征与经验世界的联系有不少模糊性,但从人类实践过的无数象征实例来看,不论是宗教或政治曾采用的象征手法,或者是传统农业社会、农事活动中人们就人的生与死如人与自然的合一、生与死的融通,或为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融合所采用的象征表现,特别是在文学艺术创作中人们曾展开的象征实践,均可以发现象征体与本体间所存在的某种主题性意义。正因为如此,当人们以一定方法去把握象征时,总能从中获得某种具有主题性内容的象征体验,并获得某种有意义的审美想象和美的启示。 " [" p- f; y! j7 Q9 ~# S;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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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普通人的音乐审美实践中,人们很少能领悟到音乐作品之象征体(即特定音乐形象或音乐形式、情绪)与本体(创作者的价值观、审美意识、情感态度、人格追求等)间的关系,人们一般只能感知音乐作品表面的形式或情绪,并不能因而意识到音乐作品所反映的美学属性(即本体)。如果说人们能透过一定诗歌或造形艺术的象征体领悟到一定文学艺术的审美意识或所具有的美学属性的话;那么,人们则很少能透过纯音乐的象征体去感悟到音乐作品所反映的审美意识或所具有的美学属性。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缺少相关认知,我们的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也很少有相关方面的探讨及科学引导。其实,这正是我们一般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所存在的一重大缺陷。 3 A" S# ^9 f( i2 G2 V
3 ^. g$ ?8 J) n. D. g$ h) E4 I& g我们的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之所以存在上述缺陷,主要还是因为人们对音乐美、音乐审美、音乐象征手法、音乐审美学习、音乐象征体验等相关问题及其关系的认识的不足,人们甚至还并没有关于音乐审美象征体验的系统研究。 # O1 h d3 O( G
/ N+ [) p; ^$ c6 u在文学艺术审美的研究中,人们似乎对音乐象征体与本体间关系的研究最少。在现实中,对于诗歌或建筑艺术作品中存在的象征体与本体的关系,人们一般比较容易把握;而对于音乐作品的象征体与本体间的关系,人们就常常难以把握。这是因为音乐更抽象。然而,为了相对深刻或本质地把握音乐的美,人们则非常有必要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并拥有相关方面的审美体验。对此,当人们在参与了相关学习和拥有了审美体验之后,人们无疑会认识和理解到其中的重要性。 ) E! Q% ~8 n/ E) A+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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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人们对相关方面存在认知缺陷,结果造成了现实工作的不近如意。比如,人们不能有效地帮助公众提升自身的音乐审美观照力,人们也不知道如何去学会理解音乐作品的美学属性。于是,在人际间,人们不能实现关于音乐审美的良好沟通,很难达成音乐审美上所应有的审美共识,人们对更有意义的公共音乐传播和更有效的音乐审美教育也往往会失去应有的期待。 y, P5 Z) z! j! X( q
" P$ M$ q+ J2 f0 X$ U如何改变上述状况呢?笔者认为,我们至少要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予以思索和认识。 2 \" A& Q4 g&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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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效能的更好发挥的主要问题 ' M. x3 J0 v% }9 ^; E7 h
! z3 n# r, {' a一般来讲,社会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的主要目标应当是:推广优秀音乐作品,帮助人们更便捷有效地接触、认识、体验、审美、传承和弘扬音乐的美、人性的美,提升全社会公众的综合文化素质,充分发挥音乐的积极社会功能,促进音乐创作的健康发展,提升音乐生产的质量,推动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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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从现有的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来看,其工作的实际效能与上述目标相差甚远。究其原因,其中最首要的问题是人们在认识上的不足。具体表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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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们对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的目标存在认知欠缺。 N) i, _; _6 |6 W
9 }2 ]% k( P; }. x' E1 q从现有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来看,人们对公共音乐传播和音乐教育的目标均存在认知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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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研究方面,比如在音乐社会学、音乐电视MTV编导艺术等理论研究中,均少有音乐传播应如何帮助人们更便捷有效地接触、认识、体验、审美、传承和弘扬音乐的美、人性的美的研究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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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现有的公共音乐传播实践中也反映出了人们在相关认知上的不足。如,人们在平常的公共音乐传播的工作中,其工作大多是以市场、时尚、庆典、生活、政治、娱乐等需要为出发点的,甚至仅仅是“为传播音乐而传播音乐”,很少考虑或探索如何通过音乐传播去实现对公众音乐审美意识的正确发展的有益或有效引导。事实上,大多数公众在被动接收或欣赏了相关音乐传播之后,仍然不能懂得如何理解音乐作品的美或美学本性,仍然不能相对深刻清晰地理解音乐作品所体现或反映的人性美或人格美,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对音乐传播意义的更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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