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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体间性中的音乐符号意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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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0 D+ |, j. F8 L, Q9 ` 在音乐符号行为中,“身体间性”中的“我”的身体和“他人”的身体,实际上是一种互为意指的符号关系。对于交往主体性来说,“我”的身体是在“他人”的身体中显现的,“他人”的身体是“我”的身体的一面镜子,是意指着“我”的身体的符号;反之,“他人”的身体是在“我”的身体中显现的,“我”的身体是“他人”身体的一面镜子,是意指着“他人”身体的符号。对于音乐符号行为中的主体性来说,音乐符号行为主体的“我”的身体是“他人”的身体中显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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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7 x9 }/ }( U- u+ _" S 在音乐符号的创作行为中,在作曲家把内心音响通过创作行为转化为乐谱符号时,有经验的作曲家会通过自身的身体体验去设想演奏者在演奏作品时的身体动作和身体状态,并通过乐谱的各种符号形式去规定表演者的身体动作和身体状态。譬如通过弓法(推弓、拉弓、连弓、跳弓、连跳弓)、指法、揉弦、以及各种速度、力度和表情记号去规定弦乐演奏者的身体动作和身体肌肉的张力状态。通过吐奏、花舌、气颤、指颤、滑指以及各种速度、力度和表情记号去规定管乐演奏者的身体动作和身体肌肉的张力状态。通过指法、连奏、连跳奏、手指跳奏、手腕断奏、前臂断奏、踏板、连踏板以及各种速度、力度和表情记号去规定键盘演奏者的身体动作和身体肌肉的张力状态。使器乐演奏者身体的外在动作和内在肌肉张力状态处于一种先后连接变化有序的“身体运动样式”,通过这种“身体运动样式”去驱动乐器发声,使之发出的声音成为一种先后连接变化有序的“音响运动样式”。也就是说,作曲家希望通过乐谱符号的限定使演奏家演奏的音响在最大程度上去接近自己所意欲表达的音乐音响,从而把潜在的、无声的乐谱符号作品通过演奏行为转化为现实的、声音的音响符号作品。实际上,作曲家对乐器演奏身体体验的获得,除了自身乐器演奏经验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作为他人的演奏家在演奏各种乐器时的身体演奏动作和声音的观照体验中获得的。作曲家之所以能把演奏家的身体的演奏动作变为自己的身体体验,是因为作曲家与演奏家的身体结构是相通的,正是身体的同一性,在创作中作曲家才能把演奏家的身体体验想象为自己的身体体验,把自己的身体体验想象为演奏家的身体体验,此时,作曲家的身体和演奏家的身体是产生了身体间性的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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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0 k, y7 d2 n) a, k0 D' M/ v* E. }; R 在乐谱符号作品向音响符号作品转化演奏行为中,演奏者同样与作曲家的身体发生关联。在演绎作曲家的音乐作品时,演奏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详细解读乐谱作品中的各种符号,透过乐谱符号去寻找和体验蕴藏在其中的作曲家的身体体验并由此而生的内心意欲表达的音乐音响,按照乐谱符号的规定使自己身体的外在动作和内在肌肉张力状态处于一种先后连接变化有序的“身体运动样式”,通过这种“身体运动样式”去驱动乐器发声,使之发出的声音成为一种先后连接变化有序的“音响运动样式”,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去接近作曲家内心意欲表达的音乐音响,把潜在的、无声的乐谱符号作品转化为现实的、声音的音响符号作品。此时,作曲家的身体虽然不在场(缺席),但是,通过乐谱符号这个中介,通过演奏家对乐谱符号中蕴含的作曲家的身体体验并由此而生的身体中意欲表达的音乐音响的解读,演奏家的身体和作曲家身体相通了,在演奏行为中作曲家的身体在演奏家身体中得到了显现。& ?7 e F; h& F+ w |# p7 e
e5 c" J; |7 G" f/ @ 在音乐音响符号的接受行为中,听众的身体同样与演奏者和作曲家的身体发生直接和间接的关联。如前所述,在聆听现场音乐演奏时,听众的身体往往会不自主地被卷进表演者的身体中,其身体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会随着表演者身体和情感的以及由此而生的音乐音响的变化而变化。这种身体关联是直接的。作曲家的身体虽然不在场(缺席),但是,在演奏家身体演奏行为中作曲家身体得到了共现。通过演奏家身体这个中介,听众的身体和缺席的作曲家的身体产生了间接的关联。在直接和间接的关联中,在场的演奏者的“身体”和不在场的作曲家的“身体”与听众“身体”发生了“身体间性”,听众的“身体”延伸至在场的演奏者“身体”和不在场的作曲家的“身体”中而成为彼此共存共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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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现场的音乐聆听行为中,听众的身体与演奏者和作曲家的身体发生关联吗?实际上,即使通过媒介(沟纹唱片、磁带、CD、VCD、DVD等)播放的非现场的音乐聆听行为中,虽然演奏家和作曲家的身体对于听众成为不在场的东西(对沟纹唱片、磁带、CD的欣赏而言),或虚幻的东西(对于VCD、DVD影像中的演奏者的身体而言),但是,媒介中蕴含的作为演奏家、作曲家的身体与听众身体之间的关联并没有消失。在聆听媒体播放的音乐音响时,当歌唱家演唱高音时,听众的身体和喉头在某种程度上同样会随之提起和紧张,演唱中、低音时,听众的身体和喉头在某种程度上同样会随之下降和放松;当钢琴家在演奏强有力的和弦时,听众的身体和肢体在某种程度上同样会随之收紧,在演奏轻柔舒缓的旋律时,听众的身体和肢体在某种程度上同样会随之放松。这种现象,在胡塞尔现象学看来,是人们“意向”活动的一种“共现”,就像人们在观看一张正面呈现的桌子时,似乎只能看到它的“正面”,但在“意向”的“视域”中,作为桌子整体“相关项”的“背面”同时会在人的“意向”的“视域”中得到“共现”。同样,在媒介播放的音乐音响的聆听行为中,作为在媒介播放的音乐音响只是音乐符号行为整体中向听众呈现的“正面”,其整体“相关项”的“背面”(与这种音乐音响现象发生的相关的演奏家和作曲家的身体和身体行为)同时会在听众的“意向”中得到“共现”。在这种“共现”中,听众的身体与演奏家、作曲家的身体产生了关联,产生了“身体间性”。" C- Z! W+ e9 D5 K' c; T
# F* b: S1 ]$ e. | 在音乐符号行为中,“心灵活动”(思想、情感)——“身体行为”——“音乐符号”(乐谱的、音响的)之间也是一种意指关系。“心灵活动”通过“身体行为”和“音乐符号”(乐谱的、音响的)得到显现的。“身体行为”和“音乐符号”通过表现“心灵活动”而成为“有意味”的行为和符号。在这种意指关系中,“心灵活动”成为“身体行为”和“音乐符号”同指的“对象”(所指),而“身体行为”和“音乐符号”则成为能够意指“心灵活动”的“能指”。譬如,听众在欣赏二胡曲《江河水》过程中,可以在二胡演奏家演奏《江河水》的手指压弦的颤抖动作中以及由此而生的悲愤颤抖的二胡声中感受到一个怨妇悲愤颤抖的“心灵”。此时,演奏家的“身体行为”(手指压弦的颤抖动作)以及由此而生的“音乐符号”(悲愤颤抖的二胡声)成为能够意指“心灵活动”(一个怨妇悲愤颤抖的心灵状态)的“能指”符号,而怨妇颤抖的“心灵活动”则成为演奏家的“身体行为”(手指压弦的颤抖动作)以及由此而生的“音乐符号”(颤抖悲愤的二胡声)的“所指”对象。正是这种意指关系,才使得二胡演奏家在演奏《江河水》时的手指压弦的颤抖动作成为“有意味”的符号行为,由此而生的悲愤颤抖的二胡声音成为“有意味”的“音响符号”。在这种意指关系中,听众从二胡演奏家的“身体行为”(手指压弦的颤抖动作)以及由此而生的“音乐符号”(颤抖悲愤的二胡声)感受到了一个不在场的怨妇的“身体”的颤抖和“心灵”的颤抖以及由此而生的颤抖的“哀号”声。此时,听众的“身体”、“心灵”和在场的演奏家的“身体”、“心灵”和不在场的怨妇的“身体”“心灵”成为彼此共存共在的东西。% w2 Z: N& \9 M: u" U' b# Y& _! ?
. o, k; V2 q8 |+ r3 [ 此外,在音乐符号行为过程中,不应忽视“乐谱符号”在音乐符号行为中所起中介作用。乐谱符号,作为作曲家创作行为中“身体”、“心灵”“音响”(意欲表达的音乐音响)物化的产物,它一方面意指着作曲家的“身体”、“心灵”“音响”(意欲表达的音乐音响),成为作曲家的“身体”、“心灵”“音响”(作曲家意欲表达的音乐音响)的“能指”符号;另一方面它是演奏家演奏行为中的“身体行为样式”(先后连接的演奏动作序列)、“心灵活动样式”(演奏家演奏乐谱符号作品时的思想、情感状态)“音响符号样式”(演奏家根据乐谱符号作品奏出的先后连接、变化有序的音乐音响)发生的根据。在这个意义上,乐谱作品中的“符号样式”便成为意指着可能发生的演奏行为中的演奏家的“身体行为样式”、“心灵活动样式”“音响符号样式”的“能指”符号。因此,乐谱符号成为潜在的、不在场的作曲家的“身体”、“心灵”“音响”向现实的、在场的演奏家的“身体”“心灵”“音响”转化的重要中介。) {7 ]( b, G5 a8 W! Q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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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身体间性”贯穿在音乐符号行为中的创作、演奏、欣赏各个环节中,它使在场的主体和不在场的主体的身体、心灵成为彼此共存共在的东西。而音乐符号(乐谱的、音响的)则成为音乐行为主体(作曲家、演奏家、听众)表达和交流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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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6 S$ m) P# v 本文结语:综上所述,音乐符号行为的发生以及意义显现不能脱离人的作为肉身的身体性。没有身体,人的心灵(思想情感)无栖居之所;没有身体,美妙的歌声和琴声无从产生;没有身体的同一性和身体间性作为前提和基础,音乐音响符号不能成为人类心灵交往的共同符号,其意义也无法被人们理解。音乐符号行为是人类身心交往的一种特殊行为,而音乐符号则是人类身心交往的一种特殊印记和中介。在音乐符号行为中,“我”的身体和“他人”的身体,实际上是一种互为意指的符号关系。对于交往主体性来说,“我”的身体是在“他人”的身体中显现的,“他人”的身体是“我”的身体的一面镜子,是意指着“我”的身体的符号;反之,“他人”的身体是在“我”的身体中显现的,“我”的身体是“他人”身体的一面镜子,是意指着“他人”身体的符号。进而言之,“心灵活动”——“身体行为”——“音乐符号”之间亦是一种意指关系。 “心灵活动”通过“身体行为”和“音乐符号”(乐谱的、音响的)得到显现。“身体行为”和“音乐符号”通过表现“心灵活动”而成为具有“意味”的东西。因此,在音乐符号学研究中,我们不能忽略作为音乐符号行为赖以发生和存在的身体性和身体间性,不能无视身体性和身体间性在音乐符号的创作、演奏、欣赏行为中的基础作用。' i) ^# x3 f0 v
4 E; Y0 L4 Q- } 作者附言: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6年度学科共建项目“音乐符号意义之研究”成果之一(批准号:06GR-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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