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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台词] 电影《芳华》被诉抄袭 冯小刚等四被告遭索赔3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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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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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 发表于 2019-4-12 11: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称剧本托人邮件传给冯小刚

今日(4月11日)下午,冯小刚未到庭审现场。四被告分别为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耀莱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公司)和冯小刚,四被告均由代理人出庭应诉。

原告肖先生诉称, 2015年1月,他独立创作完成《蓝姆伽的救赎》,并于2015年1月8日将剧本发给胡某,希望胡某将剧本推荐给冯小刚。因杨某与冯小刚关系比较密切,胡某将剧本发至杨某的邮箱,邮件标题为《远征军》。20多天后,原告获悉冯小刚团队对于剧本有初步认可,并希望原告进一步修改。为此,原告又花了1个多月时间修改,于2015年3月25日发送给胡某,由胡某转发给杨某。

肖先生说,此后几个月,胡某联系相关人员均未取得进一步合作的准确答复。后来电影《芳华》于2017年12月15日上映,原告发现电影故事内容与其剧本《蓝姆伽的救赎》高度近似。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上与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对应关系,整体情节的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故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涉案电影《芳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冯小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庭审时,被告方不同意诉讼请求。其中,东阳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原告一方面无法证明自己是《蓝姆伽的救赎》的著作权人,且被告未接触到该剧本。东阳公司还表示,《芳华》与《蓝姆伽的救赎》不具有实质性相似,没有相同或相似的表达,且原告主张的相似内容不是独创性表达,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且《芳华》剧本有合理创作来源。电影是由同名小说改编而成,该公司已经与原小说《芳华》作者严歌苓签订相关协议。

被告方表示没接触过剧本

庭审中,冯小刚一方补充说,他们也没有接触过涉案剧本,原告主张接收剧本的邮箱及接收人与冯小刚无关。杨某可能在某工作场合与他有过一面之交,但是没有私交,互相没有联系方式。电影《芳华》的改编和摄制均有合法来源。

关于四被告提供的未接触过原告方作品的观点,原告称,与被告的联系是通过案外两名证人,因为时间关系,今日(4月11日)无法出庭。

在举证期间,原告拿出两剧本对比称,框架、人物关系、人物背景灯、画外音设计相似。《蓝姆伽的救赎》是一个留学生班和两个主要人物的组合,《芳华》是一个文工团女生班和两个主要人物组合,且都是在战争背景之下。原告还表示,《蓝姆伽的救赎》是一个班级以及班级中的两个主要人物组成了故事框架,后面还涉及五位配角,剧本在班级中有一个小反派和一个少数民族。《芳华》中也有。

对此,东阳公司质证称,《蓝姆伽的救赎》剧本与《芳华》电影从故事主题思想、表达方式、设计等都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认为原告主张的都是思想范畴。电影中的旁白与《芳华》小说中第一人称创作方式相符。两个作品的内容表达完全不一致。华谊公司认为,电影《芳华》与剧本《蓝姆伽的救赎》表达完全不同的故事,且原告主张的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认为,冯小刚是电影《芳华》的导演,严歌苓是编剧,这证明了电影来自小说《芳华》。“芳华的创作符合严歌苓的个人背景,其在文工团工作过,也做过舞蹈演员,在战场上做过军医,符合其个人经历。我公司获得了改编和创作的权利。”东阳公司代理人称。

鉴于双方都需要有补充提交的材料及意见,该案将择日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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