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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区] 音乐人维权,为啥要跳过“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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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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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sjj2002 发表于 2018-9-10 02: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音乐人维权,为啥要跳过“组织”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社会发出公告,通知KTV设备和系统服务商(VOD)及KTV经营者要删除“非音集协管理”的6000多首音乐作品,其中就包括陈奕迅的《十年》《K歌之王》,张惠妹的《听海》《我可以抱你吗》等麦霸级经典歌曲。

  面对这个神操作,公众一时看不出门道:为什么音集协对不是自己会员的作品这么上心?之前,音集协一度高调强调自己是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过音集协再次做出的澄清,终于道出了一些实情:“实际上这6000多首作品,原来有3000到4000首都是我们协会管理的。后来这些权利人退出了,不给我们管理了。人家觉得,你们这样给我分的钱少,我拿这个去打官司反而挣钱挣得多……权利人会有不同的选择,有的人会觉得我还不如退出你协会,我就打官司。”

  原来,音乐权利人跳过中国音集协直接向侵权的KTV维权,得到利益更大。虽然,这次音集协的表态满满“酸味”,就差说音乐权利人“见利忘义”了,但是著作权人自己打官司能得到更多赔偿,恰恰说明了音集协本身的失职,没有通过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制来降低维权成本,体现著作权的价值,反而助推了维权的成本。要求KTV下架“非集体管理作品”,就是逼着还没授权其“集体管理”的相关音乐公司、著作权人就范,再不授权,自己作品的KTV终端就会被掐掉,这是错上加错。

  可以看出,这次被下架的音乐当中,一半是曾经授权音集协“集体管理”的,那么为什么会员逃了出去呢?说著作权人“唯利是图”的道德指控并不成立,因为原来设立音集协就是为了更好体现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不是反过来,为音乐人找这么一个“婆婆”来管理。

  《著作权法》讲得很清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集体管理,不是“必须”授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不能追求自身的利益。在中国行业协会改革大的背景下,当众多行业协会纷纷摘下红帽子,更多努力为企业价值服务,音集协当摆正位置。为什么“集体管理”反而没有个体维权有效率?其中有没有行业协会追求自身利益,怠于维护音乐人利益,导致“人心散了,队伍不好带”?

  而且,很多音乐机构对侵权KTV一告一个准,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比通过集体管理获得的三瓜两枣要多,这本身就说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正在改善。面对越来越多的音乐人、音乐机构不再授权给其“集体管理”,作为行业组织的音集协,应该充满危机意识,反躬自省一下,如何更好地维护音乐人利益,赢回人心,而不是施压KTV,“不是我的会员,就不许唱”。这里面充斥红顶中介的错位,真不要以为没有了张屠夫,就得吃带毛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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