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是一个传奇的地方,多年前的“彭宇案”让人记忆犹新。今年“宝马车撞死2人案”也终于出了判决结果。我们的法律和法律条文多如牛毛,普通人弄不全懂,但我们现在的法律裁量总是颠覆从古至今“杀人偿命”“害命抵命”的常识和人类底线,实在是匪夷所思。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宝马车民事赔偿案”6月29日一审宣判,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赔偿两死者家属共计171.6万元,其中被告王季进个人赔偿两名死者家属共计155.7万元(含其先期赔偿的10万元),余款由5家保险公司分担。
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被告王季进驾驶陕AH8N88轿车沿南京市石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和左转弯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直行,并以195.2km/h速度高速直行,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正常行驶的由薛某驾驶的苏AC383V轿车致其解体,造成薛某及副驾驶乘坐人刘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及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季进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规定从转弯车道直行超速通过路口肇事,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王季进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结果出来后,两死者家属很是无奈,愤怒之余,只有化悲痛为力量,将精力用在民事索偿上。分别将王季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4家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季进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70余万元。于是就出现了文初的判决结果。 近年来,大家从新闻上,网络上,可以看见很多的重大案件判决,“杀人不偿命”“害命不抵命”的判决案件越来越多,长此以往,我们的法律如何震慑罪犯,如何保护人民,这个问题实在值得全国人民特别是司法战线的同志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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