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几则因“恶搞”引发的舆论风波将一众所谓“名人”推上了风口浪尖。先是某综艺节目的演员以近乎恶俗的方式,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名曲《黄河大合唱》进行颠覆性演绎,竟然获得现场评委一致“叫好”;紧接着,便有某女星将古代传说中的英雄花木兰塑造成“自私无德、贪吃丧志、胆怯如鼠”的傻妞形象。种种迹象表明,一根看不见的红线已被屡屡突破,数十年来整个社会逐步树立起来的价值观,正遭受着来者不善的冲刷。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都是名为看似轻松无害的“恶搞”。 “太阳底下无新事”,恶搞也是如此。“恶搞”一词原译为“库索”(KUSO),系由日本的游戏界传入我国台湾地区,再经由网络传到香港及内地的亚文化流行语。一些戏谑经典的作品在市场上大行其道,用恶搞的方式攻击着传统文化。其实,早在2005年末,网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因对陈凯歌导演的《无极》进行解构式地拼接,而成为当年的舆论事件。近10年来,“恶搞”愈演愈烈,网民毫无理性地集体狂欢,商家唯利是图地推波助澜,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恶搞狂潮。然而,恶搞之风甚嚣尘上,道德底线却一再失守,此情此景,不得不让一个头脑清醒的人发出诘问:文艺创作到底怎么了? 俗话说得好,“罗马不是一天建成,却可以一天毁灭”。对于一个社会来讲,价值观的建构也同样如此。今年正值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上至党和政府,下至黎民百姓,无不在严肃地纪念这段血与火的历史,冀望于铭记历史,继往开来,然而漫不经心的恶搞,无疑在亵渎英烈用鲜血铸就的神圣感。 同样,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数千年历经沧桑沉淀累积的结晶,如花木兰的形象虽属传说,却是自古以来中国孝文化家喻户晓的代表。而某些公众人物身为炎黄子孙,不但不善加继承,反而故意戏谑乃至抹黑传统,由此受损的恐怕不仅是其个人声誉,更给社会大众一个极其恶劣的示范。 更为实际的问题是,当一些人篡改着经典形象的内容与含义之际,已经对相关对象著作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造成了严重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通过互联网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视听节目,违者将受到严惩。“举头三尺有神明”,悬于这些侮人者头上的,恐怕将是一把锋利的“法治之剑”。 互联网的时代已经来临,人们有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去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这也的确更接近于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时代。然而,全面的发展和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毫无底线——尤其一些媒体对西方工业化流水线生产的娱乐节目亦步亦趋,其作品之低俗令人愤怒。此时此刻,我们的监管部门更需严阵以待,谨防不法分子借恶搞之名颠覆传统价值。当一批批所谓喜剧类综艺节目和著名笑星,仍如走马灯似的粉墨登场之际,我们仍有必要提醒他们——“娱乐”也有底线,“恶搞”必须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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