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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创作] 日本如何让使用者为音乐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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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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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歌词 发表于 2015-9-18 19: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与卡拉OK厅的授权签约率为96%,与配备卡拉OK设备的饭店、夜总会等场所的签约率为90%。”近日,记者从在京举行的中日著作权研讨会上获悉,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促进音乐产业尤其是网络音乐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卡拉OK收费、网络音乐授权等方面仍处于开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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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行业协会合作加强卡拉OK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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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日本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1939年,当时只管理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和表演权,后来又相继对作者的广播权与向公众传播权等进行了全面管理。自2001年日本《著作权等管理事业法》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制改为竞争制以来,日本管理词曲作者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先后成立了3个,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为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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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P! x! }) m' o  日本国士馆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客座教授上原伸一表示,这些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既保障了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实现,又让使用者能够有合法的渠道获得许可,从而使卡拉OK业、互联网行业等使用音乐的行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那么,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权利管理方面有哪些经验可供借鉴? 1 n$ O4 t  _: j8 n" C" }+ S7 W/ d

; r* u  {7 ^$ t  以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展的卡拉OK管理为例,来自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务本部的渡边聪介绍,在技术上,目前日本发展的是通信卡拉OK,即歌曲全部通过通信卡拉OK企业的主服务器利用电话线或网络向卡拉OK终端传送,为此,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一方面向通信卡拉OK企业发放作品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的许可并收取费用,如2014年就向其收取费用67.99亿日元,占协会收费总额的6%;另一方面也向卡拉OK店经营者发放作品表演权的许可并收取费用,2014年向其收取费用127.82亿日元,占协会收费总额的11.4%。渡边聪认为,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卡拉OK的收费管理,得益于与行业协会的大力合作,比如从“卡拉OK厅协会”“全国卡拉OK事业者协会”等组织获取卡拉OK厅的信息,同时对于未获授权使用作品的卡拉OK经营者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比如向简易法庭申请民事调解,对于拒绝民事调解的,则向地方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9 \) t, K, s8 B) A, W

; t* z4 @4 y# g  与日本卡拉OK厅只使用歌曲的MIDI声源不同,我国的卡拉OK厅一般都使用唱片公司制作的MTV,这同时涉及到了词曲作者以及录音、录像和音乐电视作品制作者的权利。目前,我国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中国音集协)统一收取卡拉OK歌厅的著作权使用费,并将其中的40%分给代表词曲作者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中国音著协)。   i* G: \; u3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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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音集协副总干事马继超介绍,2014年协会收取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1.39亿元人民币,向全国6000家左右卡拉OK厅发放许可,仅占全国市场15%左右,这与日本的收费情况相距甚远。他认为,与日本产业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卡拉OK行业缺少发展成熟且有约束力的行业协会,同时行业对于著作权及其集体管理制度的认同还远远不够。近年来音集协也发起数百件针对侵权歌厅的诉讼推进收费,但却激化了矛盾。协会还亟待开拓思路,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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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 \6 b: o& b% x4 ^1 c  独立统计报告为网络音乐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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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U# N3 L* ~1 x/ Z4 s" }  随着数字音乐的发展,针对网络音乐的许可和收费,已成为中日音乐著作权集体组织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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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介绍,网上音乐传播具有海量、零散、权利人维权不便和行使权利成本过高等特点。虽然音著协开创了“一揽子”合作模式,与百度、腾讯等多家在线音乐平台签订了合作协议,初步建立了数字网络环境下合法有偿使用音乐作品的正版主渠道,但受制于权利人授权不完整、网络环境下使用音乐作品监控手段相对滞后等因素,中国音著协在网络音乐许可收费方面还任重道远。 ! w! r5 T$ G$ c# o: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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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人士分析,在网络音乐的许可授权方面,我国还缺乏一个独立的数据统计机构为其管理提供依据,而日本著作权情报集中处理机构(CDC)却能有效地为网络音乐运营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网络音乐传播实际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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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 C2 d- h  日本著作权情报集中处理机构高级干事横山真司介绍,由于网络音乐内容产品数量急速增长,网络传播运营商处理作品使用情况报告的工作负荷加大、成本增加,存在遗漏报告的风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求提高网络音乐传播使用情况报告的可信度,而查明歌曲使用情况需花费大量时间和成本,因此,作为推进网络传播运营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双方处理权利的通用基础平台CDC应运而生。据了解,CDC业务主要是建立相关作品权利关系的CDC歌曲数据库,查明有效使用指纹鉴定(FP)的歌曲ID,将网络音乐传播的使用报告转换成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的模式。相关数据显示,自CDC从2010年开始提供报告服务以来,目前利用CDC的网络音乐公司逐年增加,报告处理件数也在快速增长,2014年处理的报告资料是2010年的4.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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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7 A; U& j" ^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保护权利人权益,促进音乐产业发展,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大有作为;加强行业合作,完善配套措施、推进意识培养,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更须加快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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