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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原创歌曲被侵权 西安女子状告著名词曲家及知名音乐平台
今天,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张某将包括著名词曲家吴某某、知名音乐平台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等在内的7被告告上法庭。张某诉称,自己将20首原创歌曲发给吴某某指教,却发现这些曲目出现在了上述两个音乐平台上,并且未署自己的名字,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
原创歌曲“无端”登上音乐平台还被改了名
张某的代理律师称,1998年至2010年间,张某陆续创作了《飘扬的红领巾》等13首歌曲,依法享有上述歌曲的著作权。2010年5月,张某任音乐编辑,自费组织其带领的爱心童声合唱团对该13首歌曲进行了录制,并由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收录出版了CD《我们的歌—一少先队歌曲专辑(集)》。
2015年9月,张某在少儿歌曲研讨会上与被告吴某某相识,将该CD送给其以期指教。吴某某承诺可为张某进行网络推广,张某按对方要求整理出了包括上述13首歌曲在内的20首原创歌曲(其余7首歌曲也均由原告作词作曲录制、原告享有著作权),于同年10月先后3次将歌曲资料(演唱版、件奏音频以及歌词)发送到了其提供的电子邮箱。
2018年8月,张某经朋友提示发现,网易云音乐平台发布了自己录制并享有著作权的《飘扬的红领巾》等19首歌,演唱署名却为小蓓蕾组合,发行公司为中凯吉韵。还将其中两首歌改了名,将《少先队辅导员之歌》的词曲作者篡改为王某溢。同时发现虾米音乐平台也出现了《飘扬的红领巾》等19首歌,演唱同样署名为小蓓蕾组合,唱片公司则为龙天世纪。其中,《争当四个好少年一一我爱我的家》《2008我们为奥运加油》两首歌,也同样分别被改名为《我爱我的家》和《为奥运加油》。
女子状告7被告侵权
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吴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并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原告原创的歌曲,在歌曲播放页面显示被告头像、演唱小蓓蕾组合,明显误导网络用户认为涉案19首歌曲是被告原创、小蓓蕾组合演唱。中凯吉韵、龙天世纪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授权网络音乐平台发布原告的音乐作品,网易云音乐、虾米音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发布原告的音乐作品,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构成信息网络侵权。
经查询,网易云音乐产品由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由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虾米音乐平台的运营主体为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小蓓蕾组合隶属于颂今音乐工作室,颂今音乐工作室隶属于中国唱片(广州)有限公司。
张某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网易云音乐、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虾米音乐停止侵权,纠正错误署名;请求依法判令吴某某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请求依法判令上述7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等各项费用及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称原告主动要求发布推广
庭审中,被告吴某某的代理律师称,吴某某与张某相识后,张某主动送其CD请其帮助进行网络推广,双方口头约定互不收取任何费用,吴某某将上述歌曲授权给北京龙天世纪文化有限公司时,词曲作者均署名为张某。据其事后了解,龙天世纪在授权网易云音乐使用该歌曲时,也署名为张某。由于张某提供的证据为手机截图,无法体现截图时间、无法确认截图歌曲为本案涉案歌曲,所以吴某某方对于证据真实性无法判定,不予认可。因此,代理律师认为,吴某某授权其他第三方对原告音乐作品进行网络推广,是基于原告的授权,并无侵权行为,不论音乐平台有无上传,或者是否出现信息错误,吴某某没有过错。
另外,代理律师辩称,吴某某系国家一级词曲作家,资深音乐制作人,以其在中国歌曲行业的地位和声誉,在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作品权利的必要性。其还指出,对于一般的词曲作者而言,没有推广渠道很难有机会免费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到各大网络平台进行推广。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倒在整个事件中,吴某某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虾米音乐、网易云音乐等音乐平台则辩称,他们与北京龙天世纪文化有限公司就包括本案涉嫌侵权歌曲在内的系列歌曲签订了《授权合作协议》(采买了涉案歌曲的独家版权,包括词曲著作权),约定该公司在合约签订前已拥有合约所列全部录音录像制品的合法权利(具体指词曲、录音录像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使用授权作品,因此是在取得合法授权的基础上才上架的涉案歌曲,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已主动下线涉案歌曲,不应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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