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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界] 原创新闻作品遭非法转载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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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ycgc 发表于 2015-10-16 10: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直以来,新闻报道作品被非法转载的情况屡见不鲜,新媒体时代尤甚,因类似侵权转载行为通常不易被发现、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原创媒体通常选择沉默。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近一段时间来海淀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新闻作品侵权纠纷,其中原告多为占有内容优势的传统媒体,而被告多为占有受众优势的网络媒体。

竞争之下原创媒体开始维权

“目前网络侵权转载现象愈演愈烈,而且更加明目张胆。”海淀法院法官张沛告诉记者,一方面传统媒体创作新闻作品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却因受众上的劣势,无法得到相应的广告收益,而网络转载成本几乎为零,却因受众方面的优势得到广告商的青睐。另一方面,传统媒体开辟了网络平台,同时网络媒体也有了自己的原创内容,二者间的竞争关系越来越激烈,从而导致原创媒体选择发声,越来越多的新闻报道类作品侵权案件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

“时事新闻”成首要抗辩理由

记者了解到,因为新闻报道类作品具有区别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独特性,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多个争议焦点。首先因《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只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即“单纯事实消息”,对于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缺乏统一裁判标准,这也导致转载者以此为由打擦边球,并作为首要抗辩理由。

其次,新闻报道类作品一般是由新闻记者采写,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职务作品,媒体与记者间会针对作品人身性权利及财产性权利进行约定,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这就使得新闻报道类作品权利归属变得复杂,而转载者也往往利用这一点对原创媒体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权利问题即原告适格问题提出质疑。

“转载者在其侵权行为被原告公证固定后,通常会以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者享有来自原告或第三方的授权作为免责或减责的抗辩,对于前两种抗辩事由,通常因为法律规定条件难以满足而不能产生抗辩效果。”张沛表示。

法官说法

赔偿额度过低将有失公平正义

据了解,在海淀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原创媒体与转载者对于财产性权利通常只存在数额大小争议,对于人身性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存在侵权与否的争议,如转载者只标明记者姓名未标明媒体名称是否侵犯署名权,只修改了题目未修改内容是否侵犯了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

对此,张沛称转载者会抓住新闻报道类作品具有的时效性和客观性等特点,认为该类作品影响力持续时间短,独创性程度低,应较一般文字作品进行区别化对待,而原创媒体则认为创作一篇新闻报道作品要经过采访、编辑、写作,作品背后不仅有汗水更有智慧和独特表达,因此应该同等对待。张沛表示,如果赔偿额度过低,显然有失公平正义,“原创媒体认为要支付记者工资,付出较大成本,而转载者付出的成本几乎为零,却依然得到可观的广告收益。”

案例分析

新浪侵权被判赔偿

新浪网因未经北京某报许可转载《我为何要公布公务员“收入真相”》、《发言人是“兼职”学术研究是老本行》等9篇文章,被该报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海淀法院。


原告报社诉称,自2014年9月起,新浪网在未经报社同意,也没有向报社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新浪网大量转载本报享有著作权的9篇文章及相应配图,索赔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而新浪网辩称,9篇文章的性质是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新浪网未经原告许可,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擅自使用涉案文章及配图,已构成对原告报社合法权利的侵犯,应承担责任。故此,法院一审判令新浪网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和配图,并赔偿原告报社经济损失等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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