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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视频连接] 国内音乐产业再次呼吁“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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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佳人 发表于 2015-8-13 06: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着21年历史的北京西单音像大世界(现名大世界音像),“于12月15日停业”的消息一传出,就引发了戏迷、歌迷们的集体挽留和追忆。作为北京音像零售市场的一面旗帜,这里承载了太多唱片业辉煌时代的记忆,从磁带到CD、VCD、DVD,并一步步走到了如今的互联网时代。
    如今音乐的传播和消费方式已今非昔比,音像零售业已走向衰败。就在西单音像大世界引发乐迷们集体怀旧与感叹之时,音乐业界人士也在为唱片公司未来的出路而呼吁。日前,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召集国内外的音乐产业相关人士在北京举行研讨会,再次呼吁:录音制作者应获得广播权。
    呼吁修法增加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
    据了解,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当中,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争议之一就是录音制作者广播获酬权。
    现在,录音制作者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里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项权利,在这四项权利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的情况下,唱片公司很难生存。自2006年开始,已经有众多的音乐制作公司、音乐从业人员、行业协会、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和教授通过呼吁书、政协提案、研讨会等形式积极向政府呼吁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些呼声也得到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的重视和肯定。但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这项权利持反对态度,因为一旦增加此项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不仅要给词曲作者交费,还要给唱片公司交费。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词曲作者对录音制品播放的获酬权,但直到2009年,国务院才颁布此项获酬的标准和办法。2011年,广播电视台才第一次给词曲作者支付报酬。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和发展,音乐消费方式正在发生重大改变。传统的实体音乐消费大量萎缩,音乐产品更多的以广播、背景音乐、信息网络等方式被社会大众消费。曾经只作为次要手段享受音乐现在成为了产业的核心业务,这反映了商业模型的转变。对于唱片公司而言,获得在广播和公共表演方面的投资回报是首要大计。音乐在广播电视和其他传播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是这类商业服务运营中的关键因素。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该行业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音乐的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在通过播放音乐吸引了大量听众,然后再借此收取巨额的广告费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陈丽萍表示:“增加广播权和表演权是针对广播、电视、网络这样的机构,这些机构从公众收视活动中可以获得广告费,那就应该拿他们的收益再分配一部分给录音制作者,这跟公众利益关系并不是很大。我认为这是一个私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法律应该平等保护这个产业链上所有相关私主体的利益。
    世界上147个国家承认广播权和表演权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有147个国家都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其中包括欧盟所有国家,以及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新西兰、俄罗斯和亚洲的绝大多数国家。印度尼西亚也于2014年9月顺利通过了新的版权法案,其中就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国际唱片业协会法律总监劳里-瑞查德分析了该权利之所以得到这么多国家的承认,并且早已写入国际公约当中的原因。
    他认为,首先是公平原则。电台、电视台高度依赖音乐作品,并由此获得大量广告费,那么音乐作品制作者当然应该获得报酬。第二,产业发展的需要。音乐产业显然是版权相关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权、公开表演权对于音乐产业的收入贡献越来越大,所以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是非常有意义的,能够吸引新的人才进入,从而使得音乐产业能够不断发展壮大。第三,互惠互利原则。很多国家都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同样赋予了国外的录音制作者,但前提是这些权利在此录音制作者本国必须存在。由于中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这两项权利,这就意味着中国的音乐表演者和制作者,无法从其音乐在国外的使用中获得收入。第四,国际经验一再表明,征收跟广播权有关的版税,并不会阻碍广播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2013年中国广播行业位列世界前五名,完全有能力支付广播权相关版税给制作者。
    来自印尼和韩国的经验
    与会的印度尼西亚唱片业协会首席执行官朱萨克-萨帝诺和韩国唱片业协会音乐业务部总经理金宇成分别介绍了各自国家的做法。
    在印度尼西亚,从2011年起音乐产业开始呼吁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参照国际标准,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积极就新法案中有关录音制作者权利的可能改进之处进行讨论,并向国会提供了印度尼西亚音乐产业因盗版和数字技术发展所致的下滑数据和事实,以及广播组织快速发展的数据和事实。2014年9月新法颁布,录音制作者终于获得了自己应有的这项权利。在印度尼西亚,因为有公平的收费标准和透明的版税分配机制,单一收费窗口以及一站式的授权许可机制,广播组织表示愿意付费,他们确实需要音乐内容,同时也理解广播版税对于唱片公司无比重要。
    在韩国,广播权本身是1988年确立的,如果一个广播机构播出他人制作的音乐作品,就应该向制作者支付版税。在2007年又规定对互联网性质广播机构也要征收版税。公开表演权是2009年通过法律正式确立的,像商业营业场所播放别人音乐作品实现商业利益也是要支付版税的,这就是所谓的公开表演权相关的版税。当然,起初关于收费标准广播组织有异议,经过几次修改才最后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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