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行 陈述属实,涉及对象不明确 张行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称,在访谈中只是就个人经历作陈述,涉及对象并不确定,也未出现L女士的姓名,该访谈不是针对某人。张行强调,自己的陈述符合事实,没有侮辱他人的言论;没有证据证明L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个访谈不构成对L某的名誉侵权。 法院 未指名道姓不算诋毁名誉 法官认为,张行在接受《鲁豫有约》采访时,就自己早年经历进行了回忆并发表了个人观点,但没有指名道姓,且当年报刊的报道甚至姓氏也未出现,刑事诉讼为不公开审理,刑事判决书中亦未出现L某的名字。距离事发20多年后,只有熟悉了解并关注L某的人,才能从张行的陈述中,判断L某属访谈中被论及的对象之一。张行在陈述中没有出现污辱、诋毁他人名誉的措词,以今天普遍的社会道德观念,公众并不会因张行的访谈降低对L某的评价,且证人系朋友,证词的证明力较弱,法院一审判决L女士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