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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爱人安雯认为“量刑过重”而上诉,该案2012年10月12日终于有结果,苏越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罚款3万元。/ C% N, S% |/ V# H6 a 8 i; V# B- c* G- m; W. V6 I 重审抗诉 苏越诈骗案再起波澜。苏越的爱人安雯在微博上爆出,苏越经法院重审改判15年之后,检方不服判决提起抗诉,北京市高院已经受理了该抗诉案,准备再次审理。记者从有关渠道证实了这个说法。 重审:无期改为15年 2011年11月10日,苏越被控诈骗5746万余元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苏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5月31日,北京市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同年10月12日,市二中院重审后改判苏越有期徒刑15年。 / Q" B6 g# N$ m# {2 G3 N4 A" T; V 与原一审判决相比,重审的一审判决不仅将苏越的刑期改为15年,且原审判决中的两个附加刑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由没收全部财产减到了罚金3万元,二是原来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被改判取消。取消“剥权”无疑对于苏越今后在狱中继续音乐创作是好消息,不会导致其出版署名权、作品发表权受到影响。 一审判决后,苏越经多方权衡之后放弃了上诉。据苏越的辩护律师陈旭说,苏越之所以决定不再上诉更多的是考虑安雯的感受,也想早日进监狱努力改造、获得减刑,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家庭,偿还他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二分检不抗诉的话,该判决结果将生效。7 m. P9 x5 o0 n* u5 n 抗诉:或可加重刑期+ x' `7 W! z# n* q 8 x' x! s, h2 y: o \$ y. s 去年底,记者从监狱方面了解到,苏越仍未从看守所转到监狱。而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法院会很快发出“执行通知书”到看守所,看守所会依据法院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在一周之内或稍长一些时间,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所判决的刑期。但一审判决后两个多月,苏越仍在看守所羁押,一度令人有些生疑。 ! L$ i7 ?! a9 C. ^4 k& `' d& R 此谜团最终被安雯的微博揭晓了。安雯于3月1日发微博称,“去年10月29日就知道检方提起抗诉了,但刚刚得知北京市高院接受了抗诉,准备再次开庭。”这个消息让安雯的情绪再度失控。她写道:“有多少个夜晚是我一个人在哭泣!可依然不能换来对苏越的宽恕!很绝望!安雯从今天开始将停止所有的演艺工作!因为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救苏越替他赎罪还债!”安雯还称,当时她是听从他人建议才痛苦地隐忍了近半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说,检方抗诉的理由是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比如该定罪的没有定罪,量刑过轻或者罪轻判重了。通常来说,抗诉是认为判轻了,也有极少数是认为判得重。张雁峰律师称,在多数情况下,抗诉的结果是加重刑期,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可能性比较小。- u7 s+ l$ r& E$ i. X P% Q) l; ` 案件结果5 A3 R! N, G; A n+ G - S% T. `( i2 _- @& D 7月5日上午10时许,音乐人苏越合同诈骗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认定其涉案5000余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苏越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女友安雯主动代其退赔人民币100万元等原因,故最终维持原判,裁定有期徒刑15年。[6] _; h0 b1 a& R+ K& G# p, p 宣判现场: 2 Y7 T- N1 Q- u% f/ I3 k+ J! E 律师及安雯对结果满意1 |' V/ ~( i: c4 N* W# B5 l 8时20分,距离法院开门尚有40分钟,安雯便在家人陪同下来到高院。安雯此次旁听,刻意化了淡妆,胸前还戴着绿松石的项链和一尊佛像挂坠。但她仍旧保持沉默,传达室开门后,她独自走向角落,面朝玻璃,似乎不愿被人打扰。( v. m( Q( }6 ]( s4 g1 ?) D* i8 @ 1 V: |% P# X. ~" v$ C3 k% o! x 此后对着蜂拥而上的媒体,安雯破例接受了几分钟采访,她说自己凌晨才从工作地点赶回京。为了今天的宣判,她只睡了一个多小时便起身准备。她说,每次庭审都到场,就是为了能与苏越共同面对。; W$ r8 I. _" I+ I “维持原判了!”9时20分,苏越的代理人陈旭快步走出法院大门。他表示,这是最理想的结果,在二分检提出抗诉后,作为辩护人,他与李律师都有些没底,也尽了最大的努力,在今天总算是松了口气。 # f9 X; K! C. T% t' {4 b* } 陈律师表示,苏越的情绪也非常激动:“但还没有哭!”安雯现场也难掩激动之情,所以要平复一下情绪再从法院出来。苏越的另一名辩护人李律师说,这个案子经历3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计算,苏越大概还有11年多的刑期。 9时30分左右,安雯走出法院大门,她说听到判决结果后,无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只有感恩和感谢,“结果很满意。”7 L* q' j- t2 v! j2 h8 Z" [, g 9 N2 _9 f6 Q- q. b+ ^6 u 同时她也让苏越好好感恩,保重身体,对于其他事,她还没考虑好;就当前的还债金额,安雯表示不愿意提及。她最后说,一直相信司法的公正。 ^$ F E) D* x* Z 再审焦点1 ! B% m6 S. N1 Z$ _" a' x" m) ? 600万“民间借贷”仍算犯罪金额? 苏越案再审开庭时,检方抗诉的焦点之一是认为,法院认定的苏越诈骗信怡投资公司钱款数额计算有误。 辩方提出,民事判决已确定的600万元民事借贷不应计入犯罪金额,被法院采纳。 5 P! [3 F; e! Q3 `; ` 检方抗诉提出,这一损失是通过民事诉讼追偿的,且系执行苏越亲友财产,并非苏越主动归还,法院认定苏越“已经将所骗部分被害单位款项全部归还”认定事实错误。6 ?: H: n8 o1 k0 _6 ~# k 7 f& s5 N/ s6 T' m 判决认定部分诈骗款已被追缴 法院认为,在苏越被羁押后,部分被害单位和个人还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挽回了财产损失,虽然法院执行的对象是其爱人安雯的房产,但由于该民事诉讼所涉及的财产与刑事诉讼中指控苏越诈骗的事实重合,故可认定为诈骗款项已被追缴。 在此过程中,苏越始终未逃避法律责任,其与亲友亦未隐匿财产,说明其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 ?+ p5 Y' m5 {; u4 I. [ 在法院审理期间,苏越的爱人安雯主动代其退赔人民币100万元。; J( M( r. d% ]! k 9 i, t! I' f; U8 J; e( E 再审焦点2 苏越是否够条件获轻判? 4 [3 x7 y4 ~9 E/ E 检方认为,苏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刑15年属量刑畸轻,应判处其无期徒刑;且该案尚有1983万元损失,已退赔金额与损失金额差额特别巨大,不应从轻处罚。 辩方认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也是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苏越犯罪更多是想帮公司渡过难关,主观恶性不大,且多年来他和亲属一直在持续还款。 辩方指出,苏越被限制自由后,名下公司受到严重影响,要求短时间内偿还全部欠款不现实,此时更应看重被告人积极的认罪态度。" {2 A8 F) M* c4 g) W2 J& D 9 x4 h2 }) V% H9 `' }% L* g! @6 ]: g 判决认定苏越具有坦白情节 法院认为,苏越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在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出现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弥补单位亏空、归还他人欠款实施合同诈骗,故案发确属事出有因。 尽管苏越合同诈骗的数额确属特别巨大,但其将所骗取的款项均用于偿还公司的借款和日常经营,没有挥霍;在被害单位向警方举报其涉嫌合同诈骗前后,苏越均在偿还欠款。0 ^- N! I, Z' `. s: @# M- m 苏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能主动交代警方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5 _, h! n2 b3 G) {9 f 1 [) U5 ~: {2 h- G1 Q0 l 宣判结果 % e/ ?7 b+ ^) f" Q6 M8 C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综上,尽管苏越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部分被害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由于其同时具有如实供述并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和酌定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 O3 X7 ^# l# I+ h& O7 J. S 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量刑并无不当,二分检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二分检的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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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对著名音乐人苏越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位创作了《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等著名歌曲,培养出黄格选、朱桦等十多名知名歌手的乐坛奇人,因合同诈骗5700万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 @5 j) B5 ^" |0 [& g- V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越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回演出活动的资格,利用伪造的太湖传媒公司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对外演出公司、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宣传部、浙江电视台、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广播电视局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单位签订的多份虚假《演出合同书》、《合同书》,以投资迎奥运巡演活动可以获取利润回报为由,与其他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等骗钱。 2008年1月至7月,苏越在担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以太湖传媒公司、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名义,并由其个人作为保证人与被害单位信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咨询分公司先后签订多份《投资合作协议书》、《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书》,骗取该公司人民币1950万元、美元250万元(折合人民币1746.5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及经营使用。, o; A. q# a& w4 k/ n 至2008年7月18日信怡投资北京分公司报案前,被告人苏越已归还该公司人民, D& C, ~# n; L3 y" } , e& q- T! F+ B5 a! k 币1965.6万元,此后又归还人民币870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860.9万元未归还。 2008年4月至10月,苏越在担任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并实际经营北京森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期间,以苏越个人或太湖传媒北京分公司名义,并由森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与被害单位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借款合同》、《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兴华投资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后在该公司多次催要下,被告人苏越谎称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等单位拖欠其款项,以公司需要增资才能还款为由,以森海担保公司名义,并由太湖传媒公司提供担保与兴华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骗取该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及经营使用,至今给兴华投资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1800万元。 8 t: T: D- ~7 @! J, m" {8 n7 x0 @7 _! ` 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间,苏越在担任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红顶艺联公司名义与被害人于某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协议》,骗取于人民币250万元。后苏越将上述钱款主要用于偿还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务及经营使用。截止至2008年10月30日,被告人苏越已归还于中弘人民币67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183万元未归还。法院认为,被告人苏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解决其所经营单位的资金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单位具有承接迎奥运巡演资格或以为单位增资的事实,以单位名义,采取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 U" s8 K& J$ } 对于苏越所提其没有想非法占有,只是想让企业渡过难关的辩解,法院认为,苏越明知其单位已无正常经营并欠下巨额债务,其单位及个人已无实际归还能力,仍虚构事实并以此为基础与他人签订合同,诈骗他人巨额钱款,并将所骗钱款主要用于归还公司债务及公司经营,造成被害单位、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虽苏越骗取他人钱款的动机系为单位解决资金问题,但对与被害单位、被害人签订的合同,苏越及其单位不可能履行,实际也未履行,从其行为及结果看,应认定苏越及其单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9 B- k0 n5 n5 o$ p- Y, Y( P* q! b . K6 L% c- }% b: F! e6 w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苏越的辩解不能成立。# {5 T+ X" z) F7 g+ d 苏越表示审判的结果在他的意料之中,但是他还是觉得非常遗憾。他在法庭最后陈述的时候表示,他的确想用款项还公司的债务。为了自己所谓轰轰烈烈投资影视剧事业,面临风险的时候采取了愚蠢的手段,希望能够被从轻处罚。同时苏越表示应该会上诉,“这是我的一个态度”。判决驳回3 |+ n \& i/ ^. b8 a7 Y9 n- u7 G 2 U+ t# M# ^/ a- H 2012年5月31日上午,著名音乐人苏越诈骗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法院撤销苏越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3 b3 ?1 B+ a: d' V X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r& O2 q' \ N h ( e7 A3 p7 v4 k9 V2 T' d 法院的裁定书上写道:“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苏越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二中院的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二中院重新审判。” 将为苏越作罪轻辩护 “这样的结果苏越以前是不敢想象的,因为大家都比较悲观,我们更多的是在考虑如果维持了怎么办。苏越肯定是比较满意的,这可以说是成功的第一步。”苏越的辩护律师李维强说。 4 \/ S1 l$ J& M/ Q 李律师称,苏越案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就直接改判比较少见。他分析称,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在苏越诈骗的主观动机上。“苏越并没有将骗来的钱款用于挥霍,而是弥补公司的资金窟窿。我们将在重审中为他作罪轻辩护”。2 } p2 ^ p6 w* O9 Y/ F. V 李律师还说,二审期间,他曾五次到看守所会见苏越,苏越的精神状态一直不错。一审宣判后,苏越面对媒体曾表示过对安雯的歉意,称自己背着安雯把房子、车子全部变相抵押,安雯的存款也悉数用以填补巨额债务。李律师称,苏越也几次托他给安雯带话,不希望她这样辛劳地替他赚钱还债。 |